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规范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对于经营资质不够、信誉不良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一般应清晰表明合同名称、范围、质量等级、期限、价款及调整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结算依据、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七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生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九条 合同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以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基建规划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