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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校审字[2016]6号)
发布日期:2019-03-18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种资金来源,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校内承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资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审计处负责内审,10万元(含)以上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社会中介审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工程主管部门和财务处以“工程审计意见书”为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七条 工程结算送审之前,应留足不低于合同金额15%的尾款,超付工程款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新建的单项投资2000万以上(含)的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单项投资1000万以上(含)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全过程审计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将基建、修缮工程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备案。其中基建项目、大型专项的计划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项目负责人、计划开工与竣工日期。

  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立项或审批报告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三)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设计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五)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六) 其他与工程项目结(决)算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表》,并向审计处报送以下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一)关于工程项目的会议纪要、立项报告及批复、工程概(预)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 竣工验收报告;

  2.  工程主管部门及监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3.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4.  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变更图纸等;

  5.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签证等;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与工程结(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一次性报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的工程结算必须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处接收送审资料时,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7日之内安排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 审计处接收工程资料后,组织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并编制“工程量核实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量核实表上签字确认。

  (二)核对过程中,对争议比较大,当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内容,应签署会议纪要。

  (三)审计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就工程结算全面核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审计定案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审计定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

  (五)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相关主管部门据此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规模,审计处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的不收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按北京地区审计事务所统一的执业标准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审计费。委托审计费用从其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费用支付条款。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以5%为界限,审减率在5%(含)以下,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方支付, 审减率超过5%,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主管部门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回项目资料,并由该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语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00]11号)同时废止。

 

 

北京语言大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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