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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语财字〔2008〕 33 号)
发布日期:2013-05-31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保证学校建设资金依法、合理、有效使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建设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学校基本建设的各项财务活动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处根据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以及教育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落实资金计划,进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学校自有经费和银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其中财政资金使用遵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付管理办法》执行,银行信贷资金遵照《北京语言大学银行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基建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七条 财务处要严格把关,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杜绝以下情况出现:
1.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为;
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5.虚列投资完成额;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基建规划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除每年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表,还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项目施工进度,在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基建用款计划表,用款计划将纳入学校年度支出总预算。待预算批复后,财务处按照基建用款计划表的时间进度,安排建设资金。
因工程项目变更、设计变更等因素影响,需要进行计划调整时,基建规划处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上报调整计划时间,提前编制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调整表以及校内用款计划调整表,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建设资金支出的审批。基建规划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建设资金收付的相关手续,包括工程往来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其他工程费用(如项目前期建规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用、测绘费等),及时办理报账或负责相关款项回收。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要求定期整理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财务数据,按月度、年度及时向上级、校领导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接受各级领导及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竣工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应通过学校审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再按照工程合同和审计结果进入结算付款审批程序。竣工结算审计范围,遵照《北京语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保金、尾款由基建规划处根据工程合同、具体实施情况等进行掌握。基建规划处对预留的质保金、尾款,在期满时签署意见后,并根据不同部位保修期的长短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基建规划处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处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学校审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编制基本建设审核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具体规定遵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由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协同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财务工作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语言大学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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